《中國核心期刊(遴選)數據庫》收入期刊?深圳市優秀期刊 郵發代號:46-234 國際標準刊號:ISSN 1671-3508 國內統一刊號:CN 44-1542/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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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模具技術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深圳市模具技術學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由熱心于模具事業的專業技術人士和模具企業及科研單位等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廣大的模具制造企業和專業人士,開展模具技術學術研究和交流,促進深圳市模具技術的進步和發展,推動先進模具技術研發、普及和應用,為我市模具行業的快速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深圳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住所:深圳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會員交流、模具技術研究、新技術推廣、會員培訓等。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與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加入條件:
在我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從事模具、模具加工技術、材料、設備等研發、生產、銷售、教學、培訓的企事業單位。
(五)個人會員加入條件:
1.工程師職稱以上的模具工程技術人員;
2.講師、助理研究員以上的模具教學、科研人員。
3.技術主管以上的模具技術、管理人員。
4.中級技師以上或從事模具研發、生產、銷售十年以上的工程技術人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數量在200個以上的社會團體,可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代行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以民主的方式產生,一般不少于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一。】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 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副理事長(副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理事長(副會長) 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并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代表學會出席有關重大社會活動;
(五)代表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上做工作總結發言;
(六)指導秘書處工作,并為秘書處提供必要支持;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事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本會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1.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人民幣20000元;
2.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人民幣10000元;
3.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人民幣3000元;
4.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人民幣1000元;
5.個人會員、理事、副會長每年繳納會費100元。
會費收取方式:
一次性收取當屆會員費用。(例如:會員單位年費為1000元/年,新會員第一年入會,一次性收取3000元。第二年入會收取2000元,第三年入會收取1000元)。會費標準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 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黨組織是黨在深圳市模具技術學會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深圳市模具技術學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支持社會組織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 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移交給同類非營利組織,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章程經2021年10月1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